小吃店内竟然只配备了干垃圾桶?

环卫新闻 1年前 (2023-10-11) 148次浏览

近日,大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至大宁国际商业广场,发现某小吃店内竟然只配备了干垃圾桶,湿垃圾是用塑料袋装载,现场未配备可回收垃圾桶及有害垃圾桶,涉嫌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
经查,该处属于生产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上的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四类收集容器,而在被问及垃圾分类的相关问题时,该小吃店店长显得不知所措。随后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店长刚从外地门店调来大宁国际店,对上海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执法人员当即拿出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普法宣传。而后,执法人员对该小吃店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及时设立缺少的垃圾收集容器。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开展复查,发现当事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店长则辩称由于客流量较大,店内人手不够,故导致了逾期未改正。
后来,当事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来到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其对店内未配备四类垃圾收集容器且未按要求整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遂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并再次进行了宣传教育。该负责人最终认识到了自身错误,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及时缴纳了罚款,还表示今后会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店内全体员工的守法意识。
今年是《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四周年,垃圾分类理念深入人心,垃圾分类逐步成为全市市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好习惯。下一阶段,大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加强执法检查、抓好普法宣传、注重查漏补缺,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再上新台阶。
法律链接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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